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1.0版,2018年)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主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与长沙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就公务卡申请、使用等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为审核乙方的公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公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合适的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应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按乙方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或向乙方在我行登记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申领人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乙方选择签字方式确认交易时,所有签字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2、乙方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应由乙方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3、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等泄漏给他人,否则,乙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导致的卡片及个人信息泄漏、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公务卡损坏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5、乙方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公务卡时,应遵守甲方、收单机构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6、公务卡只限于乙方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套取积分奖品、增值服务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调降乙方账户信用额度,提前中止分期、停止卡片的使用等风险管控,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甲方有权视套现行为为现金交易向乙方收取相应利息。
7、乙方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芯片卡或云闪付设备卡包括但不限于Apple Pay、华为Pay、小米Pay等,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甲方为乙方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乙方可申请关闭该服务,内容详见长沙银行官方网站《关于开通长沙银行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公告》。乙方通过该服务而产生的免密免签支付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1、公务卡免收年费。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乙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已出账单的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
3、对于乙方持卡人的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因此而形成透支的,甲方将从记账日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5元人民币,未达到5元,按5元收取。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消费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加上所有费用、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累计循环信用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所有费用指:年费、快速发卡费、补发卡片工本费、卡片挂失手续费、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交易费、转账交易费等费用。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
5、发卡机构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6、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收费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的最新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挂失
1、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通过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网点柜台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乙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乙方签名,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公务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
2、乙方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产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冒用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 乙方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甲方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公务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公务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2、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公务卡或在提前3日通知乙方后停止该卡的使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使用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公务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3、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公务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则。
第八条 本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8年)》、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2、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8年)》、《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公务卡业务收费标准》、《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简易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4、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公务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第九条 声明
1、本合约所依据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8年)》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乙方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公务卡,可在公告期内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可通过以上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修改和变更。
2、乙方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悉和承诺遵守本合约的各项条款。
3、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本合约的解释权。
安全用卡须知
1、收到银行卡后,请在卡片背面签名。请先激活卡片后设置密码,并不要将简单的数字排列或本人生日日期设定为密码。请妥善保管卡片,不要向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透露您的密码,以防止卡片及密码被盗。
2、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不由他人代办公务卡业务,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件及公务卡。
3、在ATM上查询、取款、转账或修改密码时,请留意ATM上是否有多余装置;输入密码时应尽量遮挡操作手势,以防不法分子窥视;被其他人引开注意力时 ,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卡被掉包;存取款交易应避免遗留现金;操作结束应及时取回卡片并妥善保管。
4、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避免误刷、多刷带来损失,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遮挡操作,以防不法分子窥视。对于收银员交回的卡片,应确认是否为本人卡片。
5、请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将公务卡和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6、如对任何一笔公务卡交易或交易提醒短信有疑问,应及时向我行客服中心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查询反馈;如发现卡片丢失或被盗,应马上联系我行并办理挂失手续,防止卡片丢失被盗刷;如卡片丢失、被盗后,资金被盗用,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7、当您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如预留电话、邮箱、对账单地址等发生变动时,请及时通知我行进行更新,以便与您保持顺畅的联系沟通。
8、及时核对账单数据的正确性,若有疑问,请及时拨打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查询。
9、积极配合银行进行用卡交易的提醒确认工作,发生异常交易及时查询,并提出拒付,积极协助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必要时报请警方处理。主卡持卡人若发现附卡出现异常大额、多笔交易,应及时联系附卡持卡人核实情况,如确认交易异常,请及时联系银行提出止付,并向警方报案。
10、切勿使用公务卡进行套现等交易。POS机刷卡套现或网络交易套现一经发现,我行将会对相关公务卡采取降低额度、冻结等措施,并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11、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应按约及时足额清偿透支债务,以免因账户逾期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给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12、请警惕电话、短信及网络诈骗。切记不要将个人公务卡卡号、有效期、密码、卡片背面签名栏末三位数字等重要信息透露给他人。为降低网上消费风险,请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网站进行支付,请防范不明链接或网页中的虚假信息,谨慎填写个人账户信息,不要登陆不明支付平台或回复可疑电子邮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前,请先确认支付网站的网址及网站证书的真实性。请注意经常查杀木马及病毒,不明邮件或程序请勿打开及安装。如需经常使用网上支付,建议开通数字证书或手机动态码验证功能。
13、我行未授权任何第三方非银行机构或个人代办公务卡。
如需了解更多详尽的公务卡安全信息,请与长沙银行客服中心联系。
附件二: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息费标准(公务卡)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执行时间 | |
年费 | 钻石卡 | 免费 | 每卡 | 2017年 1 月 1 日 起 |
金卡 | ||||
普卡 | ||||
短信费 | 免费 | 每卡 | ||
快速发卡费 | 免费 | 每卡 | ||
卡片挂失手续费 | 免费 | 每卡 | ||
补发卡片 | 免费 | 每卡 | ||
预借现金(含ATM)手续费 | 按金额的1%,最低2元人民币收取 | 每笔 | ||
溢缴款取现 | 免费 | 每笔 | ||
透支利息 | 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 |||
逾期还款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未达到5元人民币,按5元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帐单 | 免费 | 每份 | ||
调阅消费单据 | 免费 | 每份 |
说明:以上所列费用有变动,以本行定期对外公示的最新收费名录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