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2022.1.0)

本章程自2023年2月26日(含)生效

2022.1.0版本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长沙银行的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交易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多币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VISA、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信用卡卡正面印有长沙银行标识,在卡面显著位置根据银联、美国运通、VISA等不同卡组织的要求和规范,印有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五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同一账户下多张信用卡额度共享。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和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以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持卡人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具备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与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或之后,亦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勾选和确认申请表的规定内容,确认履行相关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合约(具体版本以我行最新公布的为准),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具体担保的方式、金额、价值,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以及确定核发卡片种类、信用额度等。递交发卡机构的申请资料不予退

第十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三章  功能及使用

第十  信用卡持卡人按照所持卡片的种类,可在发卡机构以及银联、美国运通或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点使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美国运通、VISA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实体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或申请确认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通过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及面容、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或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该功能。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含移动设备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服务,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信用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机构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有效期、CVV2(卡片背面签名栏后3位)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等,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官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和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十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发展需要及持卡人历史用卡情况,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或产品本身不支持到期续卡的除外。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产品停发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可重新申请其他卡产品,具体是否核发以发卡机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若因持卡人个人原因重新申请的卡产品未被审批通过,持卡人仍需履行原有产品债务偿还的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通过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及发卡机构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等。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ATM等终端支取现金或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银联、发卡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并以发卡机构审批结果为准,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五章  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非现金交易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根据不同产品进行规定,最长为56天,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率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业务息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按发卡机构公布的业务息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收费标准和收费限额以《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六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  发卡机构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二十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至欠款账户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二十九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次日凌晨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具体的扣款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处理完成的时间为准。发卡机构每月执行一次扣款指令,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须提前一个自然日向指定账户存足还款金额。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二)申请人、持卡人同意长沙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业务需要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信用报告;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良信息)。申请人、持卡人授权长沙银行在本人信用卡业务(含分期付款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授权信息。有关单位包括长沙银行(包括但不限于长沙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学历学籍查询机构、合作/外包机构等(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业务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等)申请人、持卡人授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就业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等;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企业年金、代发工资等;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等;工商登记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POS收单数据、支付结算信息等。为免歧义,上述信息不包括任何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持卡人授权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鉴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融资发放、额度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监测、还款提醒、欠款催收、逾期资产处置、债权转让、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发卡机构承诺仅为处理芙蓉信用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卡机构按本章程约定查询、收集、留存、使用申请人、持卡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芙蓉信用卡正式销户之日止,发卡机构承担超出授权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同意发卡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持卡人进行还款提醒,同意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存在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长沙银行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持卡人在长沙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发卡机构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在长沙银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机构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风险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发卡机构相关政策规定的交易行为等情况调整其芙蓉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对持卡人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或增加担保等。

(六)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舞弊、欺诈、套取现金、非真实交易行为、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2)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发卡机构更新的;(3)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4)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5)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6)未依领用合约偿还全部欠款;(7)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或资信状况下降;(8)拒绝或阻碍发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发票等资料);(9)涉嫌偷逃税款、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10)申请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11)连续6个月未发生交易;12)申请人身故;(13)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消费、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分期付款等各类交易等),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芙蓉信用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手机银行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官方微信、客服电话等方式)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九)为了保障芙蓉信用卡资金及交易安全,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基于身份核实、保护交易安全等风险管理目的,向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等信息用于查询地理位置等信息,并进行手机号实名认证,同时授权电信运营商查询、核实上述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卡机构。上述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申请人、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申请人、持卡人正常使用长沙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机构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上述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除上述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及利息并要求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

第三十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通过官方客服电话、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发卡机构官方客服电话为: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

(三)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余额或者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芙蓉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的交易,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

第三十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和账户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机构的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

(二)申请人、持卡人确认以芙蓉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发卡机构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等作为通知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机构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申请人、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通过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调整与退订并不会影响向申请人、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申请人、持卡人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发卡机构留存的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申请人、持卡人应及时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申请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与法律后果。

(三)持卡人应承担芙蓉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该芙蓉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芙蓉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持卡人不得利用芙蓉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销毁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持卡人持卡情况下在有收付交易发生月份,如账单日后10个自然日内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内容存有疑议,应立即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如未联系,视同收到且认可对账单的全部内容。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手机银行或官方客服电话等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官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出售、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八章    

第三十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规定等,以及芙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美国运通、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非实体卡时,还应遵守合作单位(联名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芙蓉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长沙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产品或服务等进行修改,将通过发卡机构官方网站公告,有关修改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芙蓉信用卡,持卡人如对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芙蓉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十六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芙蓉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信用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同意更换新卡的,视为同意长沙银行最新公告的章程与相应信用卡的领用合约。

三十  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在线客服门户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咨询投诉,或拨打发卡机构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上一个: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2023.1.0)

2023.10.26

下一个: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2022.1.0)

2023.01.03